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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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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
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
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
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