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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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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农村房子买卖注意哪些事

  农村房子是农民或个人在本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又称为农村宅基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民进城务工增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减少。因此,不少农民打算卖掉在农村无人居住的房子。那么农村房子买卖注意哪些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介绍下面内容。

  一、农村房子买卖注意哪些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二、农村房子买卖的效力包括什么?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就是非自然人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假如只有一处,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房子买卖注意哪些事的相关内容,农村房子在一定限制条件内是可以进行合法买卖的,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农村房子的买卖时,一定要确定好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才能避免很多后续产生的一些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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