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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公房买卖的条件有哪些

  公房这个词对于我们有点陌生,但顾名思义就是公共产权下的房子,不是自有房产。那既然公房不是自己的财产,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吗,这个问题是一些人士关心的。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对公房买卖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公房可以买卖吗

  公房,又叫使用权房、居住权房,使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下的产物。过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国家或者单位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居住的,个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标准箱产权单位交纳房租,租住该房屋,个人只能居住或者调换、继承,产权仍然属于单位或者房管单位,但是单位也不得随意收回该房屋。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

  二、公房买卖的条件有哪些

  1、首先需要优惠价转成本价。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始购房协议原件,按原始购房协议所规定把补交的钱款缴纳给指定有关单位。

  2、然后需要成本价转商。成本价转商品房税费: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需提供材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购房协议及原始发票或收据。

  三、公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1、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2、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综上所述,公房买卖的条件首先需要优惠价转成本价,其次需要成本价转商品房税费。在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购房人去世和承租人的继承人对房屋的租赁这两种情况。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对公房买卖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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