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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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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以子女名义购房是赠与房屋还是购房款

  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也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那么子女因为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对于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则不宜认定为购房款赠与,那么以子女名义购房是赠与房屋还是购房款呢?接下来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以子女名义购房是赠与房屋还是购房款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实际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为房屋的赠与,出购房款出资的赠与;那么对于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自然,这种情况下,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是有权利撤销这项赠与的。

  二、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情形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房屋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以子女名义购房是赠与房屋还是购房款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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