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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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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怎么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一种状态。因为房屋一般来说属于价值非常大的物品,所以正确处理房屋纠纷显得尤为的重要,那具体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怎么处理房屋质量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怎么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商品房质量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可能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开发商应该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觉得是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对建筑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房屋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商品房购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责任

  对商品房购房人来说,直接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赔偿非常费时费力,所以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在房屋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承担

  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造成房屋本身的损害,还可能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根据《建筑法》第八十条的要求,“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4、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的质量责任

  如果房屋超过了合理使用年限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定使用期。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怎么处理房屋质量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质量是直接关系到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当遇到相关纠纷我们要及时的通过本文为大家提供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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